广东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补充通知
各考生:
为了进一步方便考生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省财政厅拟对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流程作进一步简化,通知如下:
一、报名缴费。考生在网上提交了报名信息后,即可在预定的范围内选择考点和考试时间,选定后应在1小时内通过网银缴费,缴费成功后即报名成功。逾时未缴费的,系统将自动解除选定,考生须重新选择方可报名。考生缴费完成后,已选定的考点和考试时间不能更改。
二、报名缴费成功后,考生可自行下载或打印考试通知书(附件1)。通知书的内容是关于本期考试的时间、地点、座位、科目和考生守则等信息。考试当日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入场,不再使用准考证。
三、为防范考试作弊行为,考场禁止携带任何类型的电子计算器,考生统一使用由考试系统提供的计算器功能软件辅助答题。考试所用的草稿纸和笔将由考场提供,考生在考后归还。
四、考试成绩的确定以考试系统中判定的分数为准。交卷后,考试系统显示三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保持显示成绩的屏幕画面,监考人员确认后,考生在《诚信承诺书》(附件2 )上签字,并在监考员的指引下现场拍照。
以上流程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的《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附件3)同时发布生效。
附件:
1.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知书(样本)
2. 诚信承诺书(样本)
3.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附件1: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知书(样本)
***考生:
您好,您已报名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请您认真阅读本通知的内容,以确保顺利参加考试。祝您考试成功!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正文略,以正式发布为准)
附件2:
诚信承诺书(样本)
本人已清楚了解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各项规定,并对参加本次考试承诺如下:
1.本人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八条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的关于报考条件的规定;
2.报考时所填资料、向考场提供的身份证件均真实无误;
3.在考试过程中没有违反考风考纪行为。
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后果,如: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身份证件、考试舞弊等行为,导致被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记录)、取消考试成绩、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时间):
见证人: 编号:
附件3: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考试起始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时长180分钟。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因考生迟到、中途离场、操作不当等个人原因延误考试时间的,不予补时。
第三条 考生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
有效身份证件指在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件:1.内地居民户籍考生使用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香港、澳门及台湾户籍考生使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港澳台身份证);3.外国户籍考生使用护照。
第四条 考生应按时到达考场。进入考场时须提供身份证进行读卡识别,识别不通过者禁止进入考场。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或不能读卡识别的,须经过考点负责人验证通过并记录,方可进入考场;验证不通过者禁止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须按照座位表对号入座,并把身份证放置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只能使用由考场提供的笔、草稿纸,以及由考试软件提供的计算器辅助做题,考生随身物品应当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如有电子发声设备的必须关闭电源。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随身携带各种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严禁在考试计算机上连接任何U盘、移动硬盘、刻录光盘及其他存储设备;严禁拷屏、录像、拍照及抄题等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没收相关设备,停止考试并依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须认真录入本人身份信息登陆考试系统,并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起始时间到达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第八条 考生应按考试系统的提示进行答题操作,不得擅自重启计算机,不得对计算机进行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考生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能正常考试的,后果自负;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与试题内容无关的问题时,可举手示意,请求考场工作人员的帮助。
第十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往返。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允许1名考生暂时离开考场。离场不补时,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每科考试到达结束时间后,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确定以考试系统中判定的分数为准。交卷后,考试系统显示三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须保持显示成绩的屏幕画面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确认后,考生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并在监考员的指引下现场拍照。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笔和草稿纸留在考试座位,不得带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第十五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场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考试管理方解释。
为了进一步方便考生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省财政厅拟对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流程作进一步简化,通知如下:
一、报名缴费。考生在网上提交了报名信息后,即可在预定的范围内选择考点和考试时间,选定后应在1小时内通过网银缴费,缴费成功后即报名成功。逾时未缴费的,系统将自动解除选定,考生须重新选择方可报名。考生缴费完成后,已选定的考点和考试时间不能更改。
二、报名缴费成功后,考生可自行下载或打印考试通知书(附件1)。通知书的内容是关于本期考试的时间、地点、座位、科目和考生守则等信息。考试当日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入场,不再使用准考证。
三、为防范考试作弊行为,考场禁止携带任何类型的电子计算器,考生统一使用由考试系统提供的计算器功能软件辅助答题。考试所用的草稿纸和笔将由考场提供,考生在考后归还。
四、考试成绩的确定以考试系统中判定的分数为准。交卷后,考试系统显示三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保持显示成绩的屏幕画面,监考人员确认后,考生在《诚信承诺书》(附件2 )上签字,并在监考员的指引下现场拍照。
以上流程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的《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附件3)同时发布生效。
附件:
1.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知书(样本)
2. 诚信承诺书(样本)
3.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附件1: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知书(样本)
***考生:
考试日期: | ****年**月**日 | 考试科目: | |
考试时间: | **:** - **:**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 |
座位编号: | **** | 会计基础 | |
考场编号: | **** | 会计电算化 | |
考点名称: | ****** | ||
考点地址: | ********************* |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正文略,以正式发布为准)
附件2:
诚信承诺书(样本)
本人已清楚了解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各项规定,并对参加本次考试承诺如下:
1.本人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八条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的关于报考条件的规定;
2.报考时所填资料、向考场提供的身份证件均真实无误;
3.在考试过程中没有违反考风考纪行为。
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后果,如: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身份证件、考试舞弊等行为,导致被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记录)、取消考试成绩、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时间):
见证人: 编号:
附件3:
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考试起始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时长180分钟。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因考生迟到、中途离场、操作不当等个人原因延误考试时间的,不予补时。
第三条 考生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
有效身份证件指在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件:1.内地居民户籍考生使用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香港、澳门及台湾户籍考生使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港澳台身份证);3.外国户籍考生使用护照。
第四条 考生应按时到达考场。进入考场时须提供身份证进行读卡识别,识别不通过者禁止进入考场。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或不能读卡识别的,须经过考点负责人验证通过并记录,方可进入考场;验证不通过者禁止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须按照座位表对号入座,并把身份证放置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只能使用由考场提供的笔、草稿纸,以及由考试软件提供的计算器辅助做题,考生随身物品应当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如有电子发声设备的必须关闭电源。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随身携带各种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严禁在考试计算机上连接任何U盘、移动硬盘、刻录光盘及其他存储设备;严禁拷屏、录像、拍照及抄题等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没收相关设备,停止考试并依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须认真录入本人身份信息登陆考试系统,并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起始时间到达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第八条 考生应按考试系统的提示进行答题操作,不得擅自重启计算机,不得对计算机进行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考生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能正常考试的,后果自负;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与试题内容无关的问题时,可举手示意,请求考场工作人员的帮助。
第十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往返。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允许1名考生暂时离开考场。离场不补时,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每科考试到达结束时间后,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确定以考试系统中判定的分数为准。交卷后,考试系统显示三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须保持显示成绩的屏幕画面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确认后,考生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并在监考员的指引下现场拍照。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笔和草稿纸留在考试座位,不得带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第十五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场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考试管理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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