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地税窝案触目惊心 专家支招封堵制度漏洞
在南阳地税系统“窝案”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和税务部门加强了税收征管,仅唐河县的66户房地产企业就自查出各项少缴、漏缴税款4 399.38万元,已入库税款共计3 888.81万元。这样的结果可谓触目惊心,却也不禁令人好奇,这件发生在税务系统中的贪腐窝案究竟是如何发生的?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又能得到哪些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呢?
南阳地税干部贪腐有两招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新运自2009年就任后,一直到2014年8月案发,在5年多时间里,先后数十次贪污受贿。他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的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调整下属税务干部来收受他人贿赂,二是接受当地企业贿赂,随意为其减免税,以便从中“发家致富”、中饱私攘。
据悉,高新运在其任期之内曾8次调整税务干部,平均8个多月一次。他在2010年6月和2012年4月分别对南阳市地税系统的干部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调整。通过调整,高新运先后收受40名干部的贿赂共计66.5万元现金,以及10万元购物卡和加油卡。这股不正之风在南阳市税务系统中上行下效,逐渐蔓延开来,有不少人开始效仿高新运的做法。其中,南阳市地税局原副局长王晨煜先后收受直属分局原局长周某某、高新区地税局原局长张某某、税务稽查局原局长李某某的贿赂,为这些人的提拔、任命提供帮助。
除了利用干部调整受贿,以高新运、周松山、王晨煜为代表的南阳市地税系统贪官,还通过随意给企业减免缓税收来实现自己“致富”的目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为求得高新运在涉税方面的关照,河南宛运集团副总经理杨某某、河南天工集团董事长张某戊、河南中源化学股份公司总经理孙某某等企业负责人,多次向其行贿。而这些税官会在收到好处后,在减少税务稽查、缓缴税款等方面为行贿企业提供帮助。
与这些侵占国家税款的行为相对应的,则是涉贪税务干部个人的“富足”。根据对南阳市地税局副局长王晨煜夫妇的调查发现,王晨煜夫妇在银行有近千万元的资金流转,在南阳、海口、北京等城市的繁华地段有数套房产。办案人员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发现总价值100余万元的财物。
在这股贪腐歪风中,不仅仅只有税务干部牵涉其中,普通的税务人员也在贪污。2008年8月,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某某、项目经理汪某为减少某项目税收支出,先后3次向时任唐河县地税局城关分局负责建筑房地产开发税收的管理员曾献科行贿,共计3.28万元,最终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达93.48万元。
干部管理及税务制度的不完善是贪腐滋生的根本原因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为我们分析了南阳市税务系统贪腐窝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他指出,贪腐案件滋生是由于目前部分单位的干部选拔任免机制不完善以及我国税制本身还存在漏洞。
首先,从干部管理机制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干部人事方面,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的干部在工作中独断专行,收受贿赂;二是在具体的业务中违法乱纪,地方税务局的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而是任意为利益当事人减免缓欠税款。举例来说,税务系统除了进行税收征管之外,与群众的接触较少,其干部选拔都是在系统内部完成,外界无法对税务系统提拔、任免干部产生监督作用。这样就形成了系统内部的自我封闭和自我循环。既缺失社会监督,系统内部的监督和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也往往无法执行到位。干部任免机制的不公开和不透明,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其次,税制本身存在的漏洞也体现在税务人员执行业务的过程中。总体而言,地税相比国税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地方税的征收也比较有弹性。这是因为国税局管的是中央税、共享税、一些大的税种,因此国税的税法制定很严谨,多年来经过了多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比较完善和规范。而地方税的税源都是一些分散的小税种,大都集中于第三产业,加上对地方税的改革相对滞后,地方税的立法进程十分缓慢。同时,地方税的小税种税源零星分散,存在征管成本高、管理粗放的问题,因此在征管方面给地方政府留有很大的自主权,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现象的产生。
具体来看,地方税的税源通常都是零星分散的第三产业,这一事实决定了地方税的管理方式需要变通,不能完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例如属于地方税之一的土地增值税,这是对买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按照增值率的多少来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税率很高。但在实际执行中,多数土地增值税并没有按照以例计征、查账征收的方式来进行,而是采用了预缴税款的方法,即按照当地每年房地产销售额的1%或者2%缴税。等该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部结束后,地税局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给地税局的税务干部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房地产企业为了资金周转,希望缓缴税,就会向税务干部行贿,从而造成腐败行为,其实质上是对国家税款的占用。
此外,在实际的地方税的征管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依法治税,绝大部分是按照税收计划来进行。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税收计划也每年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但税收计划每年增长比例的弹性很大,本身就是腐败的一个诱因,税务系统的上下级之间形成税收计划摊派的利益链条。如果一个地方的税收计划今年无法完成,当地的地税局可能就会向效益好的大企业“借税”,用下一年的减免税等作为条件进行交换,形成一种“潜规则”。这也是税务系统腐败现象的一种表现。不仅如此,地方税制度改革之后,由于“营改增”推进等因素,使得地方税的收入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粗放管理行为。
张广通表示,其实像南阳市这样的贪腐窝案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不仅是在税务系统,其他的行业可能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些现象都反映出了制度缺失的问题。不管是有关单位在用人方面的违法乱纪,还是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乱纪,都是监督机制不到位,个人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的后果。我国在法律制度以及具体工作中监督机制的缺位,使各项制度不能严格执行,用人治代替了法治,却没有及时得到纠正,导致部分单位的领导干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把公权转化为私权,拿公利和私利交换。
加快税制改革 强化监督很必要
针对目前存在的制度漏洞应如何弥补,张广通认为,需要从两个方向改进。一是用人的制度,即对干部的管理。我国的税务系统,如国税和地税,都实行垂直管理,一级管一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没有在阳光下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在干部任命中存在普遍的不透明、不公开现象。下级干部为了得到提拔任用,需要对上级领导行贿,而上级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就会形成集体腐败的局面。现在我国开始进行的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举办公开透明竞选,进行群众打分、公示,设置考核期、试用期等措施,其实都是在探索一种集体表决的机制。此外,还要实行整治四风、反腐败等活动,对税务干部加强思想教育,加强培训,确保干部选拔、任命机制能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地方税的改革,张广通指出,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权是有必要的。中国的情况很复杂,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地方税比较分散,税源分布差异大,必须因地制宜,在地方税的征收中体现地方特色。因此,应该在税法中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决策,但需要防止这个“自由”在基层执行的过程中被放大。
另外,地方税的税种很多,但立法进程十分滞后,长期执行的都是国务院出台的法规、暂行条例等,既不符合依法治税的精神,也无法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加快地方税的立法进程。同时,还要对地方税征管的条款进行改革,从税制要素层面重新梳理、调整地方税之间的关系,进行税种的合并或独立。当然,地方税的征管模式也要改革,对地税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行约束。
最后,张广通强调称,对于税务系统腐败风险的防范,不仅要完善干部选拔、任命制度,更要完善税法,堵上征管机制的漏洞,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制度完善是立法的问题,执行制度是执法的问题,处理违法乱纪是司法的问题,三个方面要协调配套才行。只有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思想教育等多个角度来考虑问题,才能真正加强管理,杜绝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