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兼修 堵住商业票据舞弊通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近日通报,自去年2月全国银行业开展以“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为目标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各类案件1769件,涉案金额80多亿元。其中,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1337件,涉案金额20多亿元;盗窃案、抢劫案和诈骗案432件,涉案金额60多亿元。在感叹治理工作成果的同时,也让人惊异于案件涉案金额的巨大、社会危害的严重、社会影响的恶劣。
分析一些涉案金额大、且近年比较常见的商业票据舞弊案件,可以发现数量众多的该类案件大致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是源于内部有关人员与外部勾结,以“真”票进行的舞弊行为;
第二类是外部人员以假票进行的诈骗行为。虽然这种犯罪行为几乎一直伴随着商业票据的发展而存在,但是,正像许多人类疾病可以预防一样,对不同的商业票据犯罪行为,银行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对于第一类商业票据舞弊行为,可以通过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来应对。在内部制度的建立方面,大多数银行在形式上都是具备的。但由于每项规定都有其时效性,各银行还应该随时关注银行业务的新发展和相关部门的一些新规定,及时将一些新的规定补充进来。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的,按照该要求以分行、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再贴现业务取代逐级申请和下达限额、各中心支行分散操作的管理方式;提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降低银行承兑汇票比重;对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实行单独的考核。这些规定的及时引入必将对降低商业票据引起的金融风险起到很大的作用。
完善制度的同时,还要采取措施保证这些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因为许多案件中,内控的实质失控才是发案的根源。如2006年2月揭露的我国银行开年第一大案――中行双鸭山银行承兑汇票舞弊案中,从形式上看,中行作为中国的老牌大型国有银行,一些基本的相关制度规定,如:要求章证分管、领导审批、会计复核都是有的。但不幸的是,涉案的5名银行工作人员分别分管凭证、印章、复核和审批,会计内部控制中的全员控制原则、全面控制原则、内部牵制原则,在一条龙式的“舞弊流水”中,成为了一纸空文。结果是从2005年8月至12月,在黑龙江省集贤县富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该行先后为其开具空白银行承兑汇票45张。该公司在山东四家银行陆续将45张承兑汇票贴现,票面金额合计4.325亿元。今年3月的沈丘案件也与之类似。在这些案件中,制度本身已经成为装饰,问题不是制度,而是执行制度的人。要解决人的问题,除了对职工的道德教育之外,还要有合理的激励制度和外部的监督机制。
从会计的内部控制角度,可以实行银行内部各岗位之间,分行、支行相关岗位之间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同时明确商业票据处理的程序并执行严格的内部岗位牵制制度。顾忌之下,这种串通作案的情况肯定会大大减少。另外,真实而不是流于形式的内、外部的审计制度也是震慑内部犯罪的有效制度。
对于第二类商业票据诈骗行为,则关键要提高经办人员的职业敏感和职业判断。首先要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和资信进行深入调查,并要求充足的保证金或质押物。对于一些可疑汇票,柜台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内部渠道进行电查或信查,甚至去出票银行柜台查询,在兼顾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查验,不能够放过任何的怀疑。要特别关注一些大额,尤其是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出具、贴现的票据。有的假汇票因为汇票纸质、印刷、印鉴与真汇票有较大的差异而比较容易判定,但随着科技的进步,造假者的技术也日益完善,商业票据的欺诈行为在形式上越来越难以辨别。如在河南、内蒙等地的银行曾出现“克隆”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即根据真汇票“克隆”出与真汇票一模一样的假汇票,而且可以通过电话、电报查询。但假的毕竟是假的,真票与假票在填写的笔迹上一定存在差异,只要过机上网查询就会露出马脚。只要经办人员严守操作规程,保证每个环节都认真查验,假票是可以查验出来的。不过也要意识到,机器毕竟也是人发明和控制的,网络金融犯罪率也趋于上涨,因此要想保住最后一道关卡的有效性,就要保证银行网络的安全。
人的创造力是无限的,尤其是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因此要实现银行业“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的目标,银行应该内外兼修。(中国财经报 赵欣 200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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