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草案基本成熟
昨日(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言在国际金融公司和银监会举办的“银行租赁国际研讨会”上介绍,两易其稿,融资租赁法起草组已经于2006年11月形成了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各方面都认为目前的草案已经基本成熟”。
不过,融资租赁法草案今年将不会提请审议。郭树言解释称,2007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面临着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体系的目标,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为确保重点,融资租赁法草案没有被列入本年度法律审议计划。
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起步不算晚,但是目前整个行业还比较弱小。2007年世界租赁业年报显示,我国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9%,全球排名48位,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通过租赁实现的设备投资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只有2%,而世界平均水平是15%~30%。
郭树言认为,导致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银行资金不能进入融资租赁业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难以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资金来源渠道是融资租赁业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对此,郭树言介绍,在融资租赁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银行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对于即将出现的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郭树言认为,这方面的监管是银行监管部门以外的部门难以替代的。
目前,虽然融资租赁法草案尚未通过,银监会已经根据草案精神,制定并发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这是自1997年银行退出融资租赁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融资租赁业。
据权威人士透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5家商业银行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原则批准,银监会正在积极推进。
对于融资租赁法,当前有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中已经有“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法来解决融资租赁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不需要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对此,郭树言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合同法所能解决的范畴,一方面,合同法是一部债权法,而融资租赁同时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对于租赁物登记和租赁物附合等重大问题,合同法是无法解决的,另一方面,对有关组织法和管理法方面的内容,合同法更是无法企及。(第一财经日报 霍侃 王春霞 200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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