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红利”
伴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面对巨大的环境问题和资源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经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调控环境污染行为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理论界的重视。但是,针对环境保护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理论界的分歧很大,争论的焦点是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
“双重红利”也称为“双赢效应”。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方面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征税带来的净经济效益,导致了个人财富、国内生产总值和社会就业的增长,即实现了所谓的“绿色红利”与“蓝色红利”。“双重红利”假说是进行环境保护税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肯定了“绿色红利”的存在。较之“绿色红利”而言,“蓝色红利”实现的条件与机制更为复杂。因此,对于“双重红利”到底是否存在一直都有争论。
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效应假说的提出,引起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决策层面的广泛关注,决策者纷纷以这一理论为指导推行了环境保护税制改革。从这些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实际效果来看,其环境质量改善效应比其他效应更为明显。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其“绿色红利”比“蓝色红利”更容易实现,产生的经济效应远没环境改善效应那样明显。
促使环境保护税能够发挥“双重红利”的关键,在于以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来替代其他税种中的扭曲性税收。可见,要实现“双重红利”需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不能增加社会总税收负担水平,即通过其他税种税率的降低,来抵消产生的绿色税收增量,进而平衡社会总税负。二是税负能在劳动力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进行转移和再分配。
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及OECD国家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建设提供了思路。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凸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新的环境目标下,要把环境保护税的建设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既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又有利于整体税制改革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式的双赢效应。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就是由“费”改“税”,以新的环境保护税替代既有的排污费,体现其“绿色税制”功能,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因为已征收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为避免重复征税,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还增加了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的政策。这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考虑和协调现行税种与新税种之间的关系,以避免重复征税,不增加宏观整体税负,实现社会总体税负平衡。
征收环境保护税成为我国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有力手段,是改善我国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但环境保护税并非万能钥匙,开征环境保护税并不意味着环境问题将迎刃而解,其只不过是改善环境之路的入口。治理环境需要多方面综合发力,形成治污合力,引导全社会转变发展理念,不断创造条件,力求兼得“双重红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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