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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法错题点总结


法律错题点总结——行政强制法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划分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在实践中应当加以区分。

  5、行政强制往往具有强制性、违意志性、行政性以及法定性的特点。

  6、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7、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认为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有特殊情形外,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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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8:1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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